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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8 15:31:03 股吧网页版
皇隆制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8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105 号百方大厦 A 座 11 层

11/F, Baifang Building, No. 105 Binhai Avenue

Longhua District, Haiko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898-68581678 传真| FAX: 86-898-68592287

www.taho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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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合同号:琼泰律顾字(2024)第 30 号
致: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峻、蔡山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相关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关于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有效、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定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4-02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 在海南省海
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三横路 8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 15:00 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关于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72,897,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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