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武汉证字[2023]第 号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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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18 号浙商大厦 10-11 楼(4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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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武汉证字[2023]第 号
致: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指派本所殷均伦律师、傅赛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及/或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相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之一,随其他需披露的信息一起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和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提供的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进行了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2023 年 5 月 18 日 09:00,本次股东
大会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 162 号物流园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樊汉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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