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2
证券代码:834308 证券简称:黄商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收到由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出具的
(2023)鄂 13 民终 159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汉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该公司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世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房屋租赁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ULWINDER SINGH BIRRING 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场地租赁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于 2014 年 3 月 14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黄商集团出租的场地为房屋的负一楼、一楼、二楼、三楼和四楼的全部,由黄商集团从事商业经营,开办广水黄商购物中心。黄商集团广水购物中心设计布局负一楼经营超市,一至四楼经营百货。
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负一楼,不仅造成了原告对负一楼进行装修的经济损失,更严重打乱了原告对租赁场地的整体经营布局,使原告不得不将原来规划在负一楼的大型超市调整到一楼部分区域,超市整体经营面积被迫大幅缩小,经营品种难以布局齐全,并连锁影响到一楼原有的百货经营布局,进而影响了原告的整体经营,导致购物中心开业后一直不景气,形成巨额亏损。
2020 年新冠疫情爆发,招租的经营商户纷纷撤离,供应商户供应链断裂,
导致原告扭亏无望,已无力再继续经营下去。原告自 2020 年 8 月 22 日起多次
向被告发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在原告要求解除租赁
合同的函件上签收。2021 年 9 月 15 日原告发出关店公告,2021 年 9 月 30 日原
告及其招租商户全部撤离。由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均坚持不解除租赁合同。
2014 年 10 月 14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约定将广水黄
商购物中心一楼部分场地转租给第三人经营,被告向第三人出具《转租同意证明》,同意原告向第三人转租部分经营场地,并承诺在原告的转租权终止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中原告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被告承接。
自 2021 年 4 月开始,第三人开始欠付原告租金及垫付的水电费,截止 2021 年 9
月,累计欠付租金 85796.76 元,自 2020 年 12 月开始,第三人开始欠付原告电
费,截止 2022 年 6 月,累计欠付电费 116246.95 元。
为减少损失、化解各方矛盾,特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和理由:2021 年 9 月 27 日民事诉状称,一、依法解除原、被告 2014
年 3 月 14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二、本案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2022 年 7 月 26 日,黄商集团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
原告与第三人武汉屈臣氏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事实和
理由:原、被于 2014 年 3 月 14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
位于广水市广安路与东大街交汇处销品茂项目的负一楼、一楼、二楼、三楼和四楼的场地,从事商业经营,开办广水黄商购物中心;租赁期限 15 年,具体条款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此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和《补充协议》,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和修改。
2014 年 10 月 14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广水黄商
购物中心一楼部分场地转租给第三人经营,被告向第三人出具《转租同意证明》,同意原告向第三人转租部分经营场地,并承诺在原告的转租权终止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中原告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被告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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