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予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韩华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01108 号
致:安徽韩华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上海天予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予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予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予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2、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会议通
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予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予禾律师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载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23 年 5 月 18 日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共代表股份5,4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小林先生主持。
天予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出席会议的合伙企业股东代表出示了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者身份证;个人股东出示了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票 5,4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票 5,4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票 5,4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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