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1
证券代码:834329 证券简称:博洋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苏州博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1.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博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发行证券(包括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
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
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在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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