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4331 证券简称:开运联合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开运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开运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开运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开运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公开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
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挂牌及公开转让前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挂牌及公开转让前,公司应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业务;
(三)公司治理;
(四)公司财务;
(五)有关声明;
(六)附件包括主办券商推荐报告,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其他重要文件。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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