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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3 15:40:30 股吧网页版
开运联合:北京广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开运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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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开运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书

⼆零⼆零年五⽉

北京⼲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开运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书

致:北京开运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广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开运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开运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开运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决议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备查文件目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 9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十
里堡路 1 号未来时 803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亢瑞卿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代表”)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9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89.9072%。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
股东均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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