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5-22 16:32:15 股吧网页版
蓝岛环保: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3年5月21日15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迎宾路3号蓝岛(洋浦)科研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科研1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到表,出席或由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40,874,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0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公告》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40,874,5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40,874,5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40,874,5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40,874,5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40,874,5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