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29
证券代码:834335 证券简称:蓝岛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和原则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政策和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实施现金分红年度,公司不存在严重的现金流危机。
(三)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方式及比例:
1、公司将每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 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数额的10%-50%用于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 股票方式进行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在制定现金分红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决定现金分红在单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50%;
⑵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⑶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1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
2、若该用于分配的金额按上述分配比例计算时不足以达到每 10股分配0.1元时,该年度可不进行现金分红,累计至以后年度进 行相应的现金分红。
3、公司当年度满足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
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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