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7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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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上海绿度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邹晓明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7,08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3%。
2.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7,088,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7,088,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7,088,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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