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融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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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融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融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上海融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佐江律师、倪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参加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融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融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了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或印章均为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或适当授权。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件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规
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上海融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预先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和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公司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次股东大会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03 时 00 分通过视频会议方式线上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维荣先
生主持,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视频见证: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相关资料等事宜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位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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