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20
公告编号:2021-016
证券代码:834375 证券简称:富友昌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芬、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泓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麦日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麦日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刘惠淦
公告编号:2021-016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泓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4 月签订
购销合同,货价共计 8,386,727.94 元,截至 2019 年 2 月被告共计支付货款 125
万元,尚欠原告货款共计 7,136,727.94 元。
原告已经按合同要求如期交付货物,被告在收到相应的货物后,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正当合法的利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发生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4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9-023)。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7,136,727.94 元及逾期利息390,275.99 元,总计人民币 7527003.95 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
记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判令支付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4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9-023)。(五)案件进展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0
日作出的(2019)粤 0305 民初 75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编号:2020-002)。
2、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公告编号:2021-016
月 14 日作出的(2020)粤 0305 执 6622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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