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710
致: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00在三门县滨海新城滨港路1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10.1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221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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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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