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1
公告编号:2020-027
证券代码:834433 证券简称:晖速通信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慧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跃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浩鹏、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27
根据原告起诉状所述,本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的大型高科技企业。
2014 年 5 月 26 日,原告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出名称为腔体式微波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号 201410225678.X)经国
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后于 2017 年 3 月 8 日获得授权(以下称涉案专利)。2017
年 7 月 2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公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广州)有限公司和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8 年 11 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组织的第二十届中国
专利奖评选中,涉案专利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
2019 年 5 月,原告在对被告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原告京
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 900/1800/FA/D\4+4+8+8 通道电调智能天线产品进行技术分析后发现,被告制造并销售的该天线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 1~12 的保护范围,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经原告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上述产品与其参与中国移动 2018 年至 2019 年“4+4+8+8”独立电调智能天线产品集中采购(第一批次)项目并最终中标的产品技术方案一致。因此被告中标上述中国移动集中采购项目的产品也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12 的保护范围,该行为同样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
根据被告与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销售上述电调智能天线产品的总金额为 655,174.00 元。根据中国移动发布的公告,被告中标中国移动 2018 年至 2019 年“4+4+8+8”独立电调智能天线产品集中采购(第一批次)项目所涉及的天线价格(不含税)不少于 163,387,640.00 元。综上,在被告通过上述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中有较大部分应当被认定为因侵犯涉案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此外,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还产生了大量合理支出,被告亦应当予以赔偿。
原告综合被告中标金额、侵权产品利润率及涉案专利在侵权产品中的贡献以及原告的合理支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 4000 万元。
公告编号:2020-027
针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涉案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京信通信系统(广州)有限公司和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己书面授权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单独提起诉讼并认可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的全部行为,该诉讼中的全部实体权利均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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