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26
证券代码:834442 证券简称:锦龙装备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北京锦龙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海事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曹立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告一瑞资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被告二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于德慧、王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案件号:(2021)辽 72 民初 655 号
2019 年 5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瑞资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
号:ZLZC20190507002《租赁资产收益转让协议》,载明被告作为转让方其与承
租方就融资租赁业务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和作为出租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转让给受益权受让方即原告,向原告申请办理该等合同项下租赁资产收益权融资业务,该融资用途为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价款。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9,260 万元,利率为固定利率 8.4%。该笔融资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季结息,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被告须于每一结算日当日付息。协议第五条约定了应收租赁款的收取,第六条约定了租赁资产收益权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明确融资到期日,原告未收到承租方付款,或承租方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构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原告宣布到期的租赁资产收益权融资,被告应按协议进行回购。协议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或承租方在原告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欠息等不良行为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宣布已办理的融资业务即刻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对未回收的租赁资产受益权进行回购,从资金监管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还约定被告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按期偿还的融资,按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的罚息。本协议附件《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载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 9,260 万元的融资,融资利率按固定利率 8.4%确定。附件《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记载,应收租赁款付款日、应收租赁款转让金额分别为本清单项下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每期租金支付日和每期支付租金数额。附件《租赁合同或其他权益文件明细表》载明,相关文件包含《保证合同》和还款计划表。附件还包括《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确认书》,该笔融资所涉及的承租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怡森投资有限公司对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进行明确,表明其认可并同意被告向原告转让其享有的租赁资产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向原告保证该公司将根据相关约定项目租赁合同下所有租金及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支付到收款账户中,且不得出于任何原因对该等款项进行任何抵消、反请求或扣减。
2019 年 5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用编号:ZLZC20190507002-1、2、3、
4、5、6、7、8、9、10、11 共计 11 份《抵押合同》,被告以其名下游艇提供抵押担保,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与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ZLZC2019050702《保证合同》,载明为确保《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其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履行了其融资放款业务。但承租方未履行其自身义务,致使被告违反了《转让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案件号:(2021)辽 72 民初 656 号
2019 年 8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瑞资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
号:ZLZC20190816001《租赁资产收益转让协议》,载明被告作为转让方其与承租方就融资租赁业务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和作为出租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转让给受益权受让方即原告,向原告申请办理该等合同项下租赁资产收益权融资业务,该融资用途为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价款。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利率为固定利率 8.4%。该笔融资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季结息,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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