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1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锦龙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北京锦龙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装备”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预计无法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否
2 其他 不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 不适用
3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4 公司治理 公司尚未聘请新任董事会秘书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预计无法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锦龙装备原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2 月 23
日,公司董事长于永久通过微信告知,公司无法完成 2021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主办券商持续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追问具体情况,但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作任何回复解释。
2、不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
(1)针对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主办券商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对公司进行了非现场核查。在核查工作开展过程中,锦龙装备未按要求提供核查所需资料,未对相关问题作回复。主办券商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阐述了不配合持续督导、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监管处罚,其
仍不作任何回复,且不接听电话。核查工作亦难以开展。
(2)主办券商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每月向公司发送了问题清单,就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等进行询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连续两个月未向主办券商作回复。主办券商难以获悉公司目前财务、经营状况,无法判断公司是否已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3 月 10 日,主办券商通过查询企查查网站,发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
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游艇”)存在多项开庭公告未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开庭日期 案由 案号 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法院
(2022)辽民终 97 号 葫芦岛银行股份
辽宁省高
2022 年 3 合 同 (2022)辽民终 98 号 有限公司、瑞资
锦龙游艇 级人民法
月 30 日 纠纷 (2022)辽民终 99 号 融资租赁(大连)
院
(2022)辽民终 100 号 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已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司董事长,并督促公司尽快就该事项披露诉讼进展公告。但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作出回复,亦未披露诉讼进展公告。
4、公司尚未聘请新任董事会秘书
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朱山山辞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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