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4445 证券简称:顶柱检测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顶柱检测技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 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本规则第十二条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行使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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