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5〕2 号
关于对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科技),注册地址: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工业园区。
吴用,三友科技董事长。
吴俊义,三友科技总经理。
梁建明,三友科技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82 号)查明的事实,三友科技及相关
责任人员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2-2023年度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阴极板交易收入确认跨期,2022 年度少确认收入 1,192.16 万元,少计利润总额 388.77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3.45%、7.30%;
2023 年度多确认收入 1,192.16 万元,多计利润总额 388.77 万元,
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2.99%、10.14%。导致 2022、2023 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多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定期存款及 7 天通知存款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累计发生额 48,307 万元,最高余额 8,000 万元。
三友科技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 年 10 月 30 日发布,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2021)》)第 1.5 条、第 5.1.1 条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第 1.5 条、第 5.1.1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三友科技使用募集资金未按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第 2.3.3条、《上市规则(2023)》第 2.3.3 条的规定,构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董事长吴用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吴俊义作为主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梁建明作为具体承担上市公司财务事项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第 1.5 条、《上市规则(2023)》第 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三友科技、吴用、吴俊义、梁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友科技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5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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