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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08 16:59:33 股吧网页版
易简集团: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08


公告编号:2024-009

证券代码:834498 证券简称:易简集团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冻结被告广东能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尚东置地有限公司、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5,915,04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能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9

法定代表人:徐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尚东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序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易创汇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国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共同投资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简集团”或“原告”)与被告一广东能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或“能兴文化”)、被告二广州尚东置地有限公司(下称“尚东置地”或“被告二”)、被告三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三”或“能兴集团”)以及广州易创汇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易创汇”或“第三人”)签署《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易简集团、易创汇与能兴文化、尚东置地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竞买天河区广氮地块(地块编号 AT0607088),在竞买成功后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及运营,各方按约定分享相应物业权益。同时约定能兴文化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最迟不得超过签署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36 个月,但因政府审批、地质条件、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非因能兴文化原因造成项目延期竣工的,各方应进

公告编号:2024-009

一步协商交付日期。

2020 年 10 月,各方成立合资公司广州易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易兴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兴产
业园”或“项目公司”),并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成功竞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广氮 AT0607088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具状日,广氮 AT0607088 地块开发建设进度仍处在基坑填土、打桩的阶段,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亦未能完成项目的建设、公用部分带装修后交付原告使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原告易简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能兴文化返还投资款及占用利息合计人民币 35,915,040.00 元(大写:叁仟伍佰玖拾壹万伍仟零肆拾元整)。被告二尚东置地、被告三能兴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

截至具状日,广氮 AT0607088 地块开发建设进度仍处在基坑填土、打桩的阶段,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亦未能完成项目的建设、公用部分带装修后交付原告使用。

被告一能兴文化违反《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致使原告易简集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原告现依法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要求被告一赔偿原告由此受到的全部直接损失。同时要求被告二尚东置地、被告三能兴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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