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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7:23:59 股吧网页版
易简集团: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易简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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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称“易简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柳启乾、刘志灵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易简集团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易简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易简集团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易简集团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易简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0:00 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22 号
之二 1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易简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7,385,812 股,占易简集团总股本的 70.5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易简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和易简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47,385,8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47,385,8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47,385,8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表决结果:

同意 47,385,8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47,385,8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6.《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47,385,8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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