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31
公告编号:2024-039
证券代码:834498 证券简称:易简集团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法院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0 月 29 日,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
简集团”)诉陈维跃合同纠纷一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 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4 年 10 月 30 日,易简集团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粤 0106 民初 34721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9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维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橘香斋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维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1 月,第三人广东橘香斋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橘香
斋”)与原告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简集团”)签署了《广 东橘香斋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合同》(下称“《认购合同》”), 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 500 万元总价认购第三人定向发行的股票。
2021 年 4 月 12 日,被告陈维跃与原告易简集团签署了《回购协议》,被
告就橘香斋股份回购等事宜向原告作出了承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被告需向原告履行回购义务的条件已经达成,
经原告催告,被告拒绝履行回购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根据《回购协议》的约定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以现金形式 向原告支付回购款,回购金额为:19,242,465.75 元(大写:壹仟玖佰贰拾肆万 贰仟肆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 费、律师费等。
经各方确认,《回购协议》中的回购款计算公式出现笔误,故原告易简集 团于本案开庭审理时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根据《回购协议》的约定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以现金形式
公告编号:2024-039
向原告支付回购款,回购金额为:6,749,315.07 元(大写:陆佰柒拾肆万玖仟 叁佰壹拾伍元零柒分);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 费、律师费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4 年 10 月 29 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易简集团
与被告陈维跃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确认上述回购金额调整为 4,400,000 元,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于三年内
分期支付完毕, 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合同任一期还款义务的,原告易简集团有权
要求被告陈维跃一次性支付投资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24 年 10 月 30 日,易简集团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粤 0106 民初 34721 号《民事调解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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