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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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迪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凯迪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凯迪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柳启乾、郭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凯迪威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凯迪威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凯迪威董事会根据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凯迪威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广东凯迪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凯迪威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5 月 14日14:00 在汕头市澄海区上华南界七斗尾片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绍文先生主持。
凯迪威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凯迪威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3,900,500 股,占凯迪威总股本的 70.289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凯迪威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和凯迪威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33,9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2、《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33,9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3、《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33,9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33,9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5、《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33,9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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