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834510 证券简称:宇鑫货币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其他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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