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834510 证券简称:宇鑫货币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
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
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个监事有 1 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选举监事会主席;
(九)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审议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审议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和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通知日期;
(五)会议议程及提案资料、文件等。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
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通过,但在享有表决权的监事为偶数时,半数表决通过,半数表决不通过,其中监事会主席表决通过的,该审议事项应认定为通过。
第九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及事项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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