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7
证券代码:834511 证券简称:锦瑜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07 月 15 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 05 民终
212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瑜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郭荣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7 月 23 日,我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重庆
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行
政监管决定书认定我司存在违规行为:“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你公司
依据与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和经你公司、三华建筑共同商定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在未取得有关建安税发票的情况下,确认公司 1、2、3、4 号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和食堂及其附属工程原值 9499.57 万元。经查,三华建筑实际并未向你公司提供施工服务,签署的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不具有
业务实质。”同时,重庆证监局要求我司自查自纠限期整改。2021 年 11 月 24 日,
我司收到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对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也要求我司核实上述工程造价确认房屋建筑物原值、核查工程款最终流向是否构成资金占用等问题。为此,我司积极履行监管机构要求的整改工作,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前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郭荣宽,起诉要求其返还占用的工程款资金,并请求法院对上述房屋建筑物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以便确认建筑物入账原值。
2023 年 11 月 9 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153 民初 473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荣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0021392.86 元,并以尚欠款项为本金,自 2015 年 4 月 14 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郭荣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付原告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 350000 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9365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98658 元,由被告郭
荣宽负担,此款由郭荣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付至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郭荣宽与上诉人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2)渝 0153 民初 473 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郭荣宽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锦瑜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锦瑜公司承担。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锦瑜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效期间已经过,故丧失胜诉权。本案诉讼的时效
期间应从锦瑜公司 2015 年 6 月 2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之日起算,
原审认定锦瑜公司是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监管措施后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是
错误的,明显偏袒锦瑜公司,司法不公。1.2015 年 6 月 2 日,锦瑜公司召开了创
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一致同意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 59029516.88 元折合股份 59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股本 5900 万元,其
余净资产 29516.88 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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