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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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75 号
关于给予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重庆凯歌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瑜股份) , 注册地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
州大道东段 11 号附 18 号。
郭荣宽, 锦瑜股份原共同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总经
理。
古恩瑜(曾用名: 郭莉莎) , 锦瑜股份实际控制人、 董事
长、 总经理、 原共同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 2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 (〔 2023〕 31 号、 〔 2023〕 32 号、 〔 2023〕 33
号) 以及我司监管核查查明的事实, 锦瑜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
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 资金占用违规
挂牌前, 2015 年 4 月 14 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郭荣宽占用
公司资金 30,021,392.86 元, 截至目前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挂牌后, 一是 2019 年 4 月 16 日至 4 月 17 日, 公司转移资
金 8,984,000 元, 用于支付共同实际控制人郭荣宽购买其他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款项; 该笔资金于 2019 年 8 月归还。 二是
2019 年 7 月 3 日, 公司转移资金 20,000,000 元, 用于偿还公司
及其共同实际控制人郭荣宽、 古朝菊、 古恩瑜、 郭毓楠等人的
共同借款; 其中, 16,450,000 元于 2019 年归还。 三是 2023 年 4
月 27 日至 4 月 28 日, 公司支付 9,324,473.55 元, 向第三方购买
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古恩瑜、 一致行动人古朝菊、 原共同实际
控制人郭荣宽享有的债权; 截至目前, 该笔资金尚未归还。
2015 年至 2024 年, 上述资金占用的日最高余额分别为
30,021,392.86 元 、 30,021,392.86 元 、 30,021,392.86 元 、
30,021,392.86 元 、 59,005,392.86 元 、 33,571,392.86 元 、
33,571,392.86 元 、 33,571,392.86 元 、 42,895,866.41 元 、
42,895,866.41 元, 分别占各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3 -
为 914.23%、 30.86%、 33.78%、 23.34%、 38.48%、 38.65%、 42.55%、
44.82%、 56.63%、 56.63%。 锦瑜股份未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股份代持披露违规
2019 年上半年, 共同实际控制人郭荣宽、 古恩瑜通过罗辉
先、 夏毅勤证券账户增持公司股票。 罗辉先、 夏毅勤持股分别
增加 784.6 万股、 778.2 万股, 持股比例分别为 9.6%、 9.49%。
上述情形构成股份代持,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股份代持及整
改情况。
锦瑜股份挂牌时和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未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第十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2019 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1 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
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 (2013 年 6 月 20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 第四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 4 -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
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 第四十八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 第五十
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锦瑜股份在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
代持情形, 未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 股东的持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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