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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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41 号
关于对徐显碧、 夏毅勤、 罗辉先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徐显碧, 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 重庆凯歌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瑜股份) 时任财务负责人。
夏毅勤, 锦瑜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
罗辉先, 锦瑜股份原持股 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 ( 〔 2023〕 31 号) 查明的事实, 锦瑜股份存在
如下违规行为:
一、 资金占用违规- 2 -
2019 年 4 月 16 日至 4 月 17 日, 公司转移资金 8,984,000
元, 用于支付共同实际控制人郭荣宽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
股份相关款项; 该笔资金于 2019 年 8 月归还。 2019 年 7 月 3
日, 公司转移资金 20,000,000 元, 用于偿还公司及其共同实际
控制人郭荣宽、 古朝菊、 古恩瑜( 曾用名: 郭莉莎) 、 郭毓楠
等人的共同借款; 其中, 16,450,000 元于 2019 年归还。 2019 年,
上述资金占用的日最高余额为 28,984,000 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8.9%。 锦瑜股份未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股份代持披露违规
2019 年上半年, 锦瑜股份共同实际控制人郭荣宽、 古恩瑜
通过罗辉先、 夏毅勤证券账户增持公司股票。 罗辉先、 夏毅勤
持股分别增加 784.6 万股、 778.2 万股, 持股比例分别为 9.6%、
9.49%。 上述情形构成股份代持,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股份代
持及整改情况。
时任财务负责人徐显碧对于 2019 年 4 月、 7 月发生的资金
占用事项, 在资金划拨审批方面负有责任, 未能忠实、 勤勉地
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 》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夏毅勤、 罗辉先参与股份代持事项,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
责任。-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徐显碧、 夏毅勤、 罗辉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忠实、 勤勉地履
行职责, 规范公司治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
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锦瑜股份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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