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07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834518 证券简称:晨日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晨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晨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晨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合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晨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3-030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
作出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
能履约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
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
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
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0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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