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47 号
关于对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安),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旺路金瑞中核高科技工业园 3 号厂房 2-3 层。
张能锋,时任董事长。
许明,时任总经理。
洪亮,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万佳安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表决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研发相关内控缺失或执行不到位。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公司收入确认、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相关应收账款冲减依据不足,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影响到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准确性。
万佳安上述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时任董事长张能锋、时任总经理许明、时任财务总监洪亮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万佳安、时任董事长张能锋、时任总经理许明、时任财务总监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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