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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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蓝色星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蓝色星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蓝色星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
汪柯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上
午 9:00 在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695 号 3 号楼 1003-1005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蓝色星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决定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00
在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695 号 3 号楼 1003-1005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999,8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8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召集人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年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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