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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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蔚蓝通用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蔚蓝通用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蔚蓝通用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蔚蓝通用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
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宋谨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 9 名股东,代表股份 61,863,7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976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其中,监事吴向荣、董事杨锦云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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