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楼、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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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
上公告《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 300 号解放日报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会
议的股东已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会议开始前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345,66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部分公司董事、公司监事、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影响,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345,6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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