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7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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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以及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1 年 5 月 25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楼
素娟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236.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6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签到册等相关文件,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人员均具有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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