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01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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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2]9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电子文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电子版和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了《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股权登记日以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了披露。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楼素娟女士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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