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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19 15:32:35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天津斯巴克瑞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19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6 号

关于给予天津斯巴克瑞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斯巴克瑞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巴克瑞、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高新区金江路 335 号。
李建明,公司时任董事长。

蔡椿军,公司时任总经理。

董艳,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斯巴克瑞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8 月,斯巴克瑞向原控股股东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

司借入款项 8,000 万元,借款利率 4.5675%,借款期限 1 年。公
司未按规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后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补充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上述借款
本息合计8,365.4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4.88%。
斯巴克瑞未按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 1 月 3 日发布,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7 月 30日发布,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李建明、时任总经理蔡椿军、时任董事会秘书董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斯巴克瑞、李建明、蔡椿军、董艳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斯巴克瑞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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