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834552 证券简称:斯巴克瑞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津斯巴克瑞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斯巴克瑞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
议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指公司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
监事,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每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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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投票权总数;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监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监事的投票权总数。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1)董事候选人;
(2)监事候选人。
第五条 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
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选举 N 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N 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 10×N 票集中
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10×N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其中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投票权总数。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则按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若该股东将投票权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监票人员应当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若经监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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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情况。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五)如果根据本条(四)之规定,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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