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1
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19年5月22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本次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2日9:00
预计会期1天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继伟律师
(七)会议地点
无锡市胡埭镇胡阳路1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018年度,公司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公司经营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在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业务,提升管理能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董事会针对2018年度所做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编写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18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议案
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情况编写了《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三)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作伙伴)出具的《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制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四)审议《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为贯彻落实公司远景规划,有计划有节奏的开展各项工作,公司制定了2019
(五)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度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26,486,032.40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670,137.70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2018年度不进行分配。
(六)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拟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
(七)审议《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议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审字(2019)第320ZA0115号审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营业务净利润为-26,486,032.40元,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4,670,137.70元。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42,040,000.00元的三分之一。
(八)审议《公司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议案
鉴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资质变更至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并经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双方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就终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终止协议自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华英证券推荐业务备案且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日起,国联证券不再担任公司的主办券商。
(九)审议《公司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议案
鉴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资质变更至子公司华
商,双方决定签订持续督导协议,并就持续督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持续督导协议自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华英证券推荐业务备案且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日起,由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的承接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审议《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议案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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