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4554 证券简称:豪帮高科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
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和表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提供反担保或未提供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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