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4554 证券简称:豪帮高科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豪帮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资
产等对外进行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股权投资、
收购兼并、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 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三)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提高
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机构或专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三)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
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的,如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及以上。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200 万的。
(三)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
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的,如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及以上。
第八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总经理作出
决定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九条 上述第六条、第七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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