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3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杨雄壬律师和程佳佳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12 日 10时在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 221-1号 2002-3
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江凤凤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994,6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0515%。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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