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6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
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鉴证报告 1-2
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 1-2
按新解释性公告第 1号重述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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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情况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 332A003697号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
美股份”)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年度和 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
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特美股份执行非
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及按新解释性公告第 1号重述的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以下简称“重述后的非经营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鉴证。
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
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有关规定编制上述执行
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及重述后的非经营性损益明细表,并提
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资料是特美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
执行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对特美股份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情况提出
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
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
以对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及重述后的非经营性损益明细
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特美股份的
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及重述后的
非经营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
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定。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以下简称“原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编制了2021年度和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023年1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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