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证券代码:834578 证券简称:锐正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01 民初 9511 号,(2023)
京 0101 民初 9512 号,(2023)京 0101 民初 9513 号,(2023)京 0101 民初 9515
号,我司胜诉,被告无上诉。2024 年 1 月 10 日,我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2024 年 3 月 20 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前述四份民
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汉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姓名或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 2021 年 2 月份,原告在被告 1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民生信托”)
处购买了一款名为《中国民生信托-汇鑫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881
期)》信托产品,认购本金金额为 250 万元整,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
为 6.9%,本期信托存续封闭期为 202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
期间利益分配安排为到期分配。2021 年 5 月 27 日,案涉产品到期,民
生信托未依约兑付,构成逾期;民生信托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起诉之
日,仅兑付部分收益 233797.12 元。
2. 2019 年 11 月份,原告在被告 1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民生信
托”)处购买了一款名为《中国民生信托-汇鑫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产品(第 448 期转第 889 期),认购本金金额为 300 万元整,期间利
益分配安排为到期分配。产品到期后,在民生信托继续营销下,原告进
行了多次转期,当期持有期次为第 889 期;成立日为 2021 年 3 月 4 日,
2021 年 6 月 3 日案涉第 889 期次产品到期,民生信托未依约兑付,构成
逾期;民生信托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起诉之日,仅兑付部分收益
280556.53 元。
3. 2021 年 1 月,原告在被告 1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民生信托”)
处购买了一款名为《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 4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66 期)信托产品,认购本金金额为 300 万元整,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
准为 6.2%,本期信托存续单位期限为 111 天,信托封闭期届满日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2021 年 5 月 13 日,案涉产品到期,民生信托未依约支付
本金及收益,构成逾期;直至原告起诉之日仅支付 210425.54 元收益,
民生信托已构成严重违约。
4. 2020 年 12 月,原告在被告 1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民生信托”)
处购买了一款名为《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永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460 期)》信托产品,认购本金金额为 350 万元整,对应的年化业绩比
较基准为 6.9%,本期信托存续单位期限为 100 天,信托封闭期届满日为
2021 年 4 月 1 日。2021 年 4 月 1 日,案涉产品到期,民生信托未依约支
付本金及收益,构成逾期;直至原告起诉之日仅支付 49534.98 元收益,
民生信托已构成严重违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中国民生信托-汇鑫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881 期)》信托产品: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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