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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9 16:04:25 股吧网页版
蒙德电气: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21 号
粤海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510627
电话:(86-20) 2805-9088
传真:(86-20) 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门市蒙德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 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 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 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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