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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11 15:36:17 股吧网页版
京博物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11


关于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123 号

致: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开发布了《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3年9月7日在山东省博兴经济开发区京博物流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吴加宝主持。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7日14:30-15:3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3年9月6日15:00—2023年9月7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4名,代表股份132,816,34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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