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21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唯鸿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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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唯鸿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唯鸿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唯鸿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唯鸿”或“公司”)委托,指派陈上律师、王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唯鸿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四川唯鸿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四川唯鸿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重新通知的议案》。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四
川唯鸿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重新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3 年 8 月 21 日上午
11: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朱治昆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股权登
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名,代表股份3070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6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84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298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7.5314%。经查验,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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