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4
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依法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 71 号 3 号楼 6 层 601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8.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搭建优秀创作人平台,持续不断产岀年轻人喜欢的内容作品。内部鼓励全员创新,强调执行力,追求极致与完美,以不断成长为目标,建立新一代的传媒公司。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网络文化经营;食品销售;演出经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影摄制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专业设计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化妆品零售;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版权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图文设计制作;文艺创作;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公司新增股份发行时,全体在册股东对新增股份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1, 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
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占股份总额的比例、出资方式 及出资时间如下表: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北京九合云起投资
1 165. 00 净资产折股 16. 50 2015 年 7 月 10 日
中心(有限合伙)
2 尹兴良 405. 00 净资产折股 40. 50 2015 年 7 月 10 日
3 陈跃 90.00 净资产折股 9. 00 2015 年 7 月 10 日
4 李扬 45.00 净资产折股 4. 50 2015 年 7 月 10 日
5 周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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