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4-046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负责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
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治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不少于一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个会计年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个会计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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