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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5:52:35 股吧网页版
楚誉科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二○二四年五月

致: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年5月15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文昌楼A座502室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胡涛先生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8日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22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9.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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