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343号
致: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10 时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 88 号文创园 85-1#8312 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10 时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 88 号文创园 85-1#8312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李晓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715,2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8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9,715,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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