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654 证券简称:银利电气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
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
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九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不
便披露的,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办法
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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